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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亚鹏和神州数码郭为离婚事件,看婚姻关系中潜藏的财富风险
新财道家族研究院 时间:2025-10-17

婚姻中的财富风险犹如隐藏在暗处的礁石,不仅可能让家庭生活质量大幅下滑,还可能让辛苦打拼的事业版图严重缩水。为了提前抵御这类风险、守住家庭核心资产,企业家客户和高净值客户应提前搭建财富管理体系,避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务连带对家庭财富的冲击。

10月,两则离婚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分别是明星李亚鹏和神州数码实控人郭为。

李亚鹏离婚事件中,核心关注点是其巨额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有网友猜测其离婚是避免债务连累妻女。然而,从法律层面分析,若部分债务被认定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即便双方离婚,海哈金喜仍可能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郭为离婚事件中,重点在于离婚导致股权分割,对企业股权结构与控制权的影响,是否会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若郭郑俐获得郭为现有股权的50%,她将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可能导致神州数码的控制权架构发生变动。


这两起看似孤立的离婚事件,实则共同指向了婚姻关系中潜藏的财富风险: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二者都会对财富安全造成冲击。对于企业家客户和高净值客户,需充分考虑到这些潜在的财富风险,提前完成财富规划体系的搭建。



01

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各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原则


202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显示,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对于高净值人群尤其是企业主而言,婚姻破裂往往伴随核心资产(如股权、不动产等)的分割。这种分割不仅直接导致个人财富缩水,更可能引发企业股权结构动荡、控制权旁落等连锁反应,对企业经营稳定性造成长远影响。


离婚财产分割需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核心原则围绕“共同财产认定”与“特殊资产规则”展开。


1)夫妻共同财产中基础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民法典》第 1063 条第三项规定的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6条补充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如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房产因市场行情上涨的增值)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中特殊资产的认定


除了《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6条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股权、房屋等特殊资产因涉及“登记公示”“第三方权益”(如公司股东、债权人),分割还需结合《公司法》及专项司法解释综合判定。


  • 股权分割:以“登记 + 出资 + 收益性质”为核心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需办理工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股权归属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规定,离婚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时,若配偶非公司股东,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


股权归属与分割的2种典型情形:


婚前个人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1条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股权本身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因 “共同经营”产生的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分割增值部分。


婚后夫妻共同出资取得的公司股权:《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强调,无论股权是被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在夫妻离婚时要按照民法典的1087条的规定对股权加以分割。


在郭为离婚案中,神州数码成立于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郭为被司法冻结的7738.89 万股(占其持股 50%、公司总股本 11.56%),若全部判予对方,将直接导致对方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引发企业控制权架构的根本性变动。


  • 房屋分割:按“婚前/婚后购买”细化归属


房屋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其分割需严格区分“购买时间”“出资主体”“登记情况”,结合《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专项规定判定:


婚前购买的房屋,分3类情形:


情形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婚后进行装修、出租等产生的“主动增值”(如租金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情形2: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所有权原则上归首付方,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由首付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情形3:婚前父母出资购买。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购买的房屋,分2类情形:


情形1:夫妻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属共同财产。


情形2:婚后父母出资购买。若父母明确赠与一方(如书面声明、转账备注),则房屋属受赠方个人财产。



02

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和风险类别


在婚姻关系中,债务问题犹如隐藏在暗处的礁石,不仅可能引发夫妻间的矛盾,导致婚姻关系不稳定,还可能让家族成员失去生活保障。


在李亚鹏离婚事件中,其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离婚能否让另一方免于承担相关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法律条款来判断。


1)婚姻关系中“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1089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旦债务被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配偶便可能被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并不会受离婚影响。


这一规定也被称为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需经双方共同确认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债共签”原则对于防范婚姻中的债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保障了非举债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避免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债务困境实现从形式推定实质审查的转变。


不过实践中,共债共签原则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包括:合意的认定却存在诸多争议对于签字的形式要件,法律并未作出明确且全面的界定。


2)婚姻关系中共同债务的类型


在实践中,婚姻中被负债的风险,既可能源于配偶的主动举债,也可能来自商业活动中的隐性牵连。


  • 婚前债务婚后牵连风险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方婚前欠下的债务,若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偿还婚前房贷、用于家庭开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共同偿还。


  • 婚后隐性债务风险


我国《民法典》1064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姻中隐瞒借款,若债权人能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仍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 共同签字的连带担保责任风险


企业经营中如需融资,夫妻双方常被要求共同签署担保函,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1064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在借条、贷款合同上共同签字,无论资金用途如何,双方都需对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即使配偶在空白借款合同签名,法院可能推定其概括性授权,需承担相应责任


  • 分居期间的债务风险


分居期间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于婚姻存续期一方因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产生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风险


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03

未雨绸缪,构筑婚姻关系中的财富“安全港”


婚姻中的财富风险犹如隐藏在暗处的礁石,不仅可能让家庭生活质量大幅下滑,更会让辛苦打拼的事业版图严重缩水。为了在事前规避这类困境,需要在不同的婚姻阶段采取有效的防范策略,为家庭与事业筑牢财富“安全港”。


1)婚前阶段:提前“划清界限”,避免财产混同


婚前是防范婚姻财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约定,能够清晰界定双方的婚前财产范围,为婚姻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 婚前财产协议:建立婚前财产账户,保持个人财产独立


根据《民法典》第1065 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法律条文,赋予了夫妻双方自主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除签署婚前协议,还需做好两项关键准备:

☑ 提前了解对方婚前债务状况,避免婚前个人债务因用于婚后共同生活,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建立婚前财产账户,保持个人财产独立,从源头减少财产混同风险。


  • 配置保险:全额缴纳保费,选定合适的受益人


在婚前配置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受益人可以设定为父母。这是因为:


婚前配置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其权益通常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配置保险,其现金价值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面临分割风险。


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但婚后继续缴费保险,需先明确区分婚前、婚后缴费部分,再对对应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 家族信托:借助信托财产独立性保护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设立的家族信托,通常属于个人财产,能保障婚前财产的独立性,避免财产被分割。对于企业家而言,可以避免股权被分割,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2)婚姻存续阶段:坚持“共债共签”,管好家庭财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富关联紧密,易发生共同债务、财产混同等风险,需明确规则与主动管理,筑牢财富防线。


  • 坚持“共债共签”原则,规避债务风险


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存续期的核心风险点之一,“共债共签”是关键防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任何需要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必须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确保双方均知晓债务详情并自愿承担。避免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承担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未用于家庭的债务,从源头切断“被负债”风险。


  •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界定婚内财产与债务


通过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规则。婚内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使得夫妻财产关系按约定处理,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对外效力,若第三人知晓协议内容,债务承担按约定执行,债权人无法要求非债务方配偶还款。


婚内财产协议适用于多种场景,如:

再婚家庭:隔离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避免因财产混同引发家庭矛盾。

创业夫妻:隔离企业经营债务与家庭资产,防止企业风险传导至家庭。


  • 征得一方同意后,设立家族信托


婚内财产协议虽能明确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债务承担规则,但对财产混同风险的规避作用有限。若能征得配偶同意,在婚内设立家族信托,可借助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保护财产安全,避免离婚时信托财产被分割,并降低家庭财产因债务风险被查封、执行的可能性,保障家族成员的生活质量。


  • 赠与时,明确指明赠与对象


婚姻存续期内,亲属间的资产赠与(如父母对子女的资金支持),应指明赠与对象,防止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


资金赠与:父母向子女转账时,在转账备注或附加说明中注明“仅赠与本人子女”,清晰明确赠与对象为子女个人。


房产赠与:婚后若由父母出资购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明确归属:一是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资金为父母对子女的借款;二是签订赠与协议,直接约定房产权益归子女个人所有,从源头避免后续房产分割争议。


在踏入婚姻殿堂前,我们不妨多一份理性,少一份盲目。婚姻中的财富风险,虽然复杂多变,但并非不可防范。通过在婚前和婚内采取有效的防范策略,能够构筑起坚固的财富“安全港”,在享受婚姻幸福的同时,保障家庭财富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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