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信托行业第四大特色业务。家族信托方兴未艾,但我们对家族信托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透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的梳理,尝试澄清几个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误区,以供业界参考。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信托行业第四大特色业务。家族信托方兴未艾,但我们对家族信托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透彻的认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的梳理,尝试澄清几个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误区,以供业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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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分类坐标下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概念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一种普遍的误解是家族信托只能由营业性的信托机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该误解产生于《信托法》上民事、营业和公益慈善信托的三分法。严格说来,民事、营业和公益慈善信托这三个概念并不在一个维度上,并不是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出的划分。妥当的做法是,首先按照营业和非营业信托进行第一个维度的分类——凡是以营业性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为营业信托,反之为非营业信托;然后,对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再从第二个维度上进行划分——在营业信托中,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可以从事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而非信托机构(如基金会)和自然人只能从事民事信托和慈善信托,不能从事商事信托(金融信托)(见下图)。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赵廉慧: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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