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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梅母再被申请破产!梅艳芳信托基金的警示
新财道 时间:2024-10-18

梅艳芳母亲覃美金近日因未支付诉讼费用再被申请破产,引发关注。这背后涉及梅艳芳2003年通过遗嘱和信托基金规划的2亿遗产。为避免家族挥霍,梅艳芳精心安排,但母亲不满“细水长流”式的生活费保障,多次诉讼挑战信托,导致遗产大量消耗。为何梅母可以屡次挑战该信托基金?设立家族信托时应注意哪些因素,才能避免类似的后患?

近日,“梅艳芳100岁母亲被申请破产!”再度登上热搜。据港媒报道,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正面临因未支付诉讼费用而被起诉破产的情况。律政司司长在10月1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这一申请,但未透露具体原因,仅表示详情将在开庭时公布。有人会问,梅艳芳作为乐坛的巨星,留下那么多的遗产,他的母亲怎么可能破产呢?这还要从梅艳芳设立的信托基金说起。


01

梅艳芳遗产规划方案:遗嘱和家族信托


的确,梅艳芳在2003年去世后留下不少遗产。据悉,为了避免家族成员过度挥霍,梅艳芳通过遗嘱和信托基金对其2亿遗产进行了规划。根据遗嘱和意愿书,其安排如下:一是将自己两处物业赠予好友刘培基;二是剩余遗产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170万港元给4名外甥及侄女作为教育经费,每月支付给母亲覃美金7万港币生活费,其母去世后,剩余所有资产扣除开支捐给妙境佛学会。此后,每月的生活费用因考虑通胀因素逐步上调至当前每月25万港币。



图:梅艳芳信托基金架构图


这一安排旨在确保遗产的合理分配与有效管理,同时防止财产因管理不当而流失。但是因为设立时间仓促,梅母不满“细水长流”式的生活保障发放模式,开始了长达近10年的系列诉讼。从而不断挑战该信托的效力,导致信托财产大量消耗。


• 2004年初,梅艳芳的母亲覃美金坚称梅艳芳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签订遗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遗嘱无效,并希望独得亿元遗产。
• 2006年3月和2007年8月,覃美金和儿子梅启明将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一并告上法院,质疑三方串通欺骗梅艳芳立下遗嘱窃取其遗产。
• 2009年,她曾以生活苦闷为由要求从遗产中提取80万港元环游世界。

• 2011年,覃美金与儿子梅启明指控信托基金管理不善,要求15亿港币的赔偿。


2004年至2011年,覃美金多次上诉,但屡告屡败。她曾试图通过抗议等方式表达不满,但未能改变判决结果。2017年,又要求一次性发放15年共7100万元生活费,均被法官拒绝。




值得注意的是,覃美金因多次诉讼导致欠下巨额诉讼费,2012年就曾因未支付230万港币律师费第一次被申请破产,最终动用了梅艳芳的信托财产来偿债。


此后,她仍多次向法院申请额外生活费,并因拖欠费用等问题再次被申请破产。2024年10月14日,梅艳芳母亲覃美金因未能缴纳诉讼费用再次遭到起诉,香港律政司司长申请对其进行破产处理,案件将于12月17日开庭处理。



02

梅艳芳信托基金屡受挑战的原因


梅艳芳信托基金屡受挑战的主要原因是设立家族信托“时间紧、任务重”,导致信托架构设计不合理,信托财产只能通过遗嘱方式置入信托。


据报道,梅艳芳于2003年11月27日进入医院治疗,2003年12月3日与信托机构签署协议设立了家族信托,可见时间之仓促。而我们都知道,家族信托的设立是一个复杂而专业的过程,需要未雨筹谋,提前规划。具体表现为:


一是,家族信托是针对财富人士的不同需求而量身定制的一种财富管理工具。财富人士对于自己想要什么、想要实现什么目的,以及多重目的之间如何排序和取舍都需要与专业机构进行反复沟通和交流;


二是,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置入信托,拟置入信托的财产需要进行合法性、确定性以及可转让性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家族信托的效力瑕疵;


三是,信托文件是家族信托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设计信托目的的确定、信托事务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诸多事项,仓促之间制作的信托文件难免出现纰漏和错误,严重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信托目的难以实现;


四是,信托财产的交付需要时间。信托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信托财产权的合法转移,而很多信托财产的转移,如股票和房地产的交付都需要时间完成过户手续。一旦情况紧急,信托财产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转移登记,家族信托将无法生效。


“时间紧、任务重”在梅艳芳家族信托中的弊端主要表现为:


一是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不合理。该信托架构比较简单,梅艳芳作为委托人,汇丰国际信托作为受托人,梅艳芳的母亲、4名外甥及侄女作为受益人,妙境佛学会作为最终受益人。从信托架构来看,该信托缺乏信托保护人机制,使得受益人与受托人发行冲突时,受益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长达十多年的诉讼,花费了大量的诉讼费用和时间,对信托财产的侵蚀自不可避免。此外,家族信托的设计也未考虑未来几十年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其他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对受益人生活水平的影响,设置保护人角色,可以灵活、便捷、高效地应对各类意外事件。


二是信托财产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置入家族信托。根据公开信息,梅艳芳计划置入信托的财产包括现金、股票和物业,由于股票和物业等资产过户需要时间,因此当时与受托人约定圣诞节后将财产置入信托,但是遗憾的是,梅艳芳没能等到假期结束就去世了。大部分财产最终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置入家族信托。


和生前信托相比较,遗嘱信托虽然既能让高净值人士对身后财产分配作出安排,又能在生前持续掌控财产,不进行财产的实际分割,但是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容易被质疑。比如,继承人可能怀疑遗嘱本身的真实性,或者拿出真为难辨的其他遗嘱,那么,进行遗嘱真伪辨认就需要漫长的程序。而只有遗嘱被法院裁判为有效后,遗嘱信托的程序才会启动。再比如,如果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在生病时设立的,那么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质疑时,遗嘱的有效性可能影响家族信托的有效性。


此外,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开始时遗嘱就会被公布,这会导致信托的保密机制失效,而梅艳芳的母亲作为继承人就是因为被告知了遗嘱内容,从才会有后续的一系列挑战信托的行为。


设立家族信托应当提前规划,“临时抱佛脚”的结果往往是“求不得”。那么什么时机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合适呢?



03

设立家族信托的时机选择


我们认为,想要设立一个安全、稳定、长远规划的家族信托,在时机选择上应重点关注以下三个“健康”。


一是委托人身体和精神健康时。设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意识清楚、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完全辨认并作出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这是对委托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要求。而有关调查显示,年龄越大,患各种疾病的风险越高。受伤、患病都可能让委托人成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从而“做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变得不那么容易,使家族信托的效力大打折扣。因此,委托人一定要在身体和精神状态健康时设立家族信托。


二是家族或者家庭关系健康时。事实上,很多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强烈意愿,常常是由特殊事件触发的,比如夫妻反目、兄弟成仇,而此时设立家族信托,往往有转移财产之嫌,非常容易受到质疑和挑战。在家族或者家庭关系稳定时设立家族信托,不仅能够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家族纷争给家族信托带来的不确定性威胁,还能够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是家庭财务状况健康时。对于委托人而言,家族信托仅对将来不可预见的债务具有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已经发生的债务和虽然未发生但是能合理预见的债务则不具有风险隔离的效果。因此,一旦委托人或者委托人的家庭已经存在现实或者可预见的债务风险或者法律责任风险,如资不抵债的风险、涉嫌经济犯罪的风险等,则设立的家族信托非常可能被债权人请求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如果委托人短期内进行高风险的投资或者大额融资,也可能对家族信托的效率产生影响。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如果提前合理运用,是一副安神养生、强身健体的济世良药,有助于财富传承和基业长青;而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才考虑,即使能够“救命”,也可能会留下无穷后患。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是一种对自己负责、对家族负责、对子孙负责的态度,而江心补漏、亡羊补牢的做法很多时候会付出惨重的代价。再早也不算早,家族信托应尽早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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