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求慈善组织“法人化”,一种解释是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表述保持一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向《财经》记者提到,目前似乎存在这样的误解——只有法人型慈善组织的治理才是完善的、先进的、有效的。实际上,非法人型慈善组织在国际上广泛地存在,比如合伙型、信托型等,如果限定在法人上,会阻碍慈善组织的组织创新和社会实验。
之所以要求慈善组织“法人化”,一种解释是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表述保持一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向《财经》记者提到,目前似乎存在这样的误解——只有法人型慈善组织的治理才是完善的、先进的、有效的。实际上,非法人型慈善组织在国际上广泛地存在,比如合伙型、信托型等,如果限定在法人上,会阻碍慈善组织的组织创新和社会实验。
“在设计税收优惠的时候,比较简洁的做法是:将慈善信托设立视为慈善捐赠、将慈善信托本身视为慈善组织。” 赵廉慧表示,慈善信托明显不是法人,修订草案将慈善组织的定义由“非营利性组织”改为“非营利性法人”,就意味着慈善信托也被排除在慈善组织之外。他担心,这将给慈善信托税制的完善带来理论上的难题。
和现行慈善法抽象、笼统地规定慈善信托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落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未完,更多内容请点击链接查看:赵廉慧:《慈善法》(征求意见稿)就慈善信托税制修改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