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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廉慧:《慈善法》(征求意见稿)就慈善信托税制修改了什么?
新财道 时间:2023-02-28

之所以要求慈善组织“法人化”,一种解释是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表述保持一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向《财经》记者提到,目前似乎存在这样的误解——只有法人型慈善组织的治理才是完善的、先进的、有效的。实际上,非法人型慈善组织在国际上广泛地存在,比如合伙型、信托型等,如果限定在法人上,会阻碍慈善组织的组织创新和社会实验。

之所以要求慈善组织“法人化”,一种解释是与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表述保持一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廉慧向《财经》记者提到,目前似乎存在这样的误解——只有法人型慈善组织的治理才是完善的、先进的、有效的。实际上,非法人型慈善组织在国际上广泛地存在,比如合伙型、信托型等,如果限定在法人上,会阻碍慈善组织的组织创新和社会实验。


“在设计税收优惠的时候,比较简洁的做法是:将慈善信托设立视为慈善捐赠、将慈善信托本身视为慈善组织。” 赵廉慧表示,慈善信托明显不是法人,修订草案将慈善组织的定义由“非营利性组织”改为“非营利性法人”,就意味着慈善信托也被排除在慈善组织之外。他担心,这将给慈善信托税制的完善带来理论上的难题。


修订草案在慈善税制方面增加多个条款,主要体现在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

在赵廉慧看来,这三条增订非常具体:
  • 有制订税收优惠规则的义务主体——国务院民政、财政和税务部门;
  • 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环节——慈善信托设立端;
  • 还有享受税收优惠的信托财产。

和现行慈善法抽象、笼统地规定慈善信托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落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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