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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实控人被追债!企业家如何巧用财富管理工具构建“安全港”
新财道 时间:2024-11-08

近日,永辉超市和苏宁易购陆续发布公告,向万达商管及与之进行相关股权交易的实体追债。该事件并非个例,国内一些高净值家庭常常为了取得家族事业的发展,让家庭成员签订连带责任来获得融资,还有一些家庭的财产与其企业财产混同,责任不清。这次的追债事件,再次提醒企业家们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和财富安排。

10月10日,永辉超市公告称,因“大连御锦”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万达商管”第四期股权转让款,要求对方立即付款,并追究大连御锦、王健林、孙喜双、大连一方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相关资料显示,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加速到期违约金及律师费合计达38.59亿元。10月22日,苏宁易购发布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请求裁决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万达商管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50.41亿元。


改革开放后,由于没有存量的私人财富可投资创业,企业高杠杆经营是在过去几十年中国高净值家族比较常见的现象,然而其潜在的风险也是巨大的。过高的债务杠杆增加了企业陷入财务亏空的概率,重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轻则会给企业增加额外成本,包括企业经营效率降低以及额外的监督费用。


此外,在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下,高净值家族在融资时往往需附加夫妻个人的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未能通过财富管理工具进行合理规划与安排,这可能导致家族成员的生活自此陷入困境。万达商管及其实控人被永辉超市和苏宁易购接连追债,再次提醒企业家们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和财富安排。


01

连带担保惹风波,永辉超市追债“剑指”王健林!




万达商管及其实控人一个月内接连被追债,源于万达商管(原为“万达商业”)计划在A股上市过程中签订的对赌协议及其后续的一系列补救措施(时间线参见上图)。二者不同的是,后者的偿债主体是公司法人大连万达集团及其子公司万达商管,而前者还涉及到王健林、孙喜双的个人担保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六百八十八条明确,当存在连带责任保证时,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除了可以向公司追讨外,还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预示着如果相关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王健林、孙喜双可能需要动用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从而由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演变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影响家族财富的安全性。当然,38亿元对于拥有上百亿甚至上千亿资产的“王、孙”二人来说,可能只占其资产总额的一小部分,不会对家族成员的生活构成重大影响。但这足以对其资产的流动性造成压力,甚至可能影响其财务规划和投资布局,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王健林频频甩卖资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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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担保——企业风险向家族传导的主要路径之一


在国内,上述事件并非个例。由于中国长期从严的金融制度加上“重国有轻民营”的客观历史现实,家族企业融资难成为长期的客观事实,为了取得家族事业的发展,融资时附加家庭成员连带责任担保便成了常态,企业责任与家庭责任由此难以分解。据贾跃亭自己在社交媒体爆料,2017年乐视网财务危机爆发的时候,其为乐视网的财务提供了约120亿美元的担保。虽然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了个人破产重组,并在数年前成功完成了重组计划。但是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仍承担着巨大的债务。


除了债务担保外,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也是中国企业家在创富过程中比较鲜明的中国特色。据悉,2017年,金立手机的创始人刘立荣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赌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和员工工资。最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如今的刘立荣背负着巨额债务,生活在香港,过着完全不同于往日的生活。


财产混同、债务担保等家企不分使得家庭财富与企业经营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墙”,给企业家家族埋下巨大的风险隐患。如果企业家没有事先为家庭或者个人预留一笔“绝对安全”的资产,将家庭财产隔离于企业风险之外,一旦风险来临,将会给家庭成员的生活造成难以承受的影响。


※   家企不分常见的风险点体现如下:


个人账户收取企业往来经营款,导致法律责任;


用企业资金购买个人财产,导致法律责任;


企业融资由股东个人或夫妇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家财赔光;


家庭财富无条件为企业“输血”,企业一旦出现风险,家财尽失;


家族成员之间不同公司发生不当关联交易,引发法律责任;


企业股东分红为避税采取股东借款的财务处理,引发税务责任;


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本,引发法律责任;等等。



03

如何防范债务担保等风险从企业向家族传导?


为了应对上述风险在家族和企业之间的传导,除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规范公司的财务制度、谨慎的融资借贷担保外,还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家族信托、人身保险等财富管理工具,为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保障。


(1)夫妻财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这种情形下,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即使一方负债未经另一方同意,也可能因为负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从而使个人债务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对家庭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为了避免个人债务变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各自财产的边界,降低因一方债务而引发的家庭财务风险。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遭遇意外或因疾病、年老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最能体现家族人身保险保障功能的是人寿保险、高端医疗保险和高端养老保险。


其中,终身寿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为给付条件,有如下功能与优势:


经济保障在保险人不幸去世时,终身寿险能为家人提供一笔丰厚的保险金,用于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费用等,确保家人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现金价值积累:部分终身寿险产品(如增额终身寿险)具备现金价值积累功能,这笔现金可以作为应急资金、养老金或其他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增加资产的灵活性和增值潜力。


遗产传承:终身寿险可作为遗产传承工具,通过指定受益人,避免遗产分割的繁琐程序,确保财富能够按照投保人的意愿进行传承。


税务筹划:终身寿险的身故金在全球范围内通常被视为免税资产,因此可用于税务筹划,降低遗产税或赠与税的负担。


风险隔离:通过合理设置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终身寿险还可以用于隔离企业风险和婚姻风险。


虽然人身保险中的寿险具有较强的风险隔离功能,但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债务人是投保人,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可能被投保人的债务人执行。如果债务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债务属于其与受益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时,无法隔离债务。如果债务人是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的保险金不能阻隔受益人债务风险。


(3)家族信托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且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当委托人死亡时, 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当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当信托财产非因其自身债务,法院也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当家族陷入债务危机时,只要预先设立了家族保障信托基金,其债权人就无法对该基金进行追索,从而确保家人即使在家族陷入财务危机时也能生活无虞。


因此,企业家或者家族成员在企业经营良好时,可以预先拿出一笔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不仅能够保障现实存在的家族成员的生活,而且能够保障尚未出生的更多后代家族成员的生活。据悉,2010年,黄光裕被判入狱,国美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黄光裕的妻子杜鹃用之前配置的信托和保险资金,帮助国美渡过了难关。


当然,法律不允许以“逃债”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此时,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信托,从而追索信托财产。依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刺破信托的面纱


一是以委托人自己为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


二是虽然是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但属于委托人保留了解除权的“可解除他益信托”;


三是设立信托的当时损害了已经存在的债权人利益,该债权人(仅限于设立信托前的、因为设立信托而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信托,称为“债权人可撤销的信托”。


这意味着,要通过家族保障信托全面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安全,需要家族在其财务健康时设立不可解除的他益信托才能实现,当家族已经陷入债务危机,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而设立的信托,法律将不予以保护。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财富家族来讲非常重要。


(4)保险金信托

家族保险和家族信托都具有保障的功能,但两者的运作机理并不相同。家族保险主要基于大数法则,前期具有强杠杆效应,而家族信托主要通过管理运作信托财产以灵活实现信托目的。两者都有各自的优势,由于身故风险不可预测,财富人士可以综合运用家族保险和家族信托从而达到全面的保障功效。


人寿保险信托既可以通过信托基金为家族成员提供保险费来源,以防家族风险发生时,无法给家族成员提供保险保障,又可以通过将人寿保单中的保险金纳入信托财产管理,以防保险受益人不当使用保险利益。保险金信托2.0模式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更好地实现资产隔离和保护,避免投保人身故后保单作为遗产被分割或者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退保等风险,可以满足更多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保全与传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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