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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持股企业能否上市?IPO审核政策分析
新财道 时间:2022-03-11

自2007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上市前被要求清理信托资金持股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监管部门在发行审核时,一直以“股权清晰”为由,要求企业在上市之前清理以委托、信托等方式持股的“三类股东”情形。

  自2007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上市前被要求清理信托资金持股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监管部门在发行审核时,一直以“股权清晰”为由,要求企业在上市之前清理以委托、信托等方式持股的“三类股东”情形。

  监管部门对于信托持股的谨慎与排斥态度,主要源自对信托持股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相对复杂,真实控制人认定困难、难于监管,容易发生利益输送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这一做法严重影响了企业家在上市前的股权架构安排,阻碍了股权信托业务的发展。不过,近年来,这一局面逐渐被打破,多家信托持股企业先后成功在交易所上市并首次发行股份。监管部门对于信托持股的审核态度更为明确,有利于市场预期并提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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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审核关注要点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加速推进,经过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注册制改革试点后,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全面注册制下,监管部门对于股东、股权结构和其他股权安排已经给予相当的包容性和灵活性,IPO审核效率明显提升,直接融资迎来大扩容。

  不过,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而是将监管的重心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并以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核心。

  信托持股之所以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清理,主要是被认为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稳定。如果能够对此予以全面的信息披露,打消监管部门的疑虑,那么,信托持股并无清理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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